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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单选题
更新时间: 2024-10-09 20:23:30

1、【题目】关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甲的父亲乙身患绝症,痛苦不堪。甲根据乙的请求,给乙注射过量镇定剂致乙死亡。乙的同意是真实的,对甲的行为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B.甲因口角,捅乙数刀,乙死亡。如甲不顾乙的死伤,则应按实际造成的死亡结果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死亡与伤害结果都在甲的犯意之内

C.甲谎称乙的女儿丙需要移植肾脏,让乙捐肾给丙。乙同意,但甲将乙的肾脏摘出后移植给丁。因乙同意捐献肾脏,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D.甲征得乙(17周岁)的同意,将乙的左肾摘出,移植给乙崇拜的歌星。乙的同意有效,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答案:

B

解析:

选项A错误。被害人的承诺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排除损害被害人法益行为的违法性。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时,才能排除犯罪的成立:(1)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生命和重大健康不可处分);(2)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3)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戏言性的承诺、基于强制或者威压作出的承诺,不排除犯罪的成立;(4)必须存在现实的承诺;(5)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被害人在结果发生前变更承诺的,则原来的承诺无效;(6)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选项A中,乙对生命权的承诺是无效的,甲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选项B正确。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杀人故意。区别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的因素之一即为行为人适用何种之犯罪工具,该犯罪工具杀伤力如何。对于故意内容不很确定或者不顾被害人死亡的,应按实际造成的结果确定犯罪行为的性质。对于使用枪支、匕首等凶器行凶,打击他人致命部位,放任他人死亡并造成死亡结果的,通常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因此,如甲不顾乙的死伤,使用刀具行凶,可以认为死亡与伤害的结果都是在甲的犯意之内,甲成立故意杀人罪。

选项C.D错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可知,选项C中的甲欺骗乙捐献器官,构成故意伤害罪。选项D中的甲摘取未成年人的器官,也构成故意伤害罪。

1、【题目】小学生王某8岁,代表学校参加中外少儿书画大赛获一等奖,奖金 5000 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王某无权获得奖金

B.学校获得全部奖金

C.王某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才可获得此奖金

D.王某无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即可获得此奖金

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1、【题目】下列选项中,依法不须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情形是:( )

选项:

A.罪犯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B.因特殊情况可以不受实际执行刑期的限制决定假释的案件

C.追诉时效已过二十年,但仍然有必要追诉的案件

D.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死刑复核案件

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1、【题目】齐某与冯某系夫妻, 1999 年从原籍甲市 A 区来到乙市, 居住在乙市 B 区。2009年 5 月 18 日二人因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被判刑5 年,齐某被关押在乙市 C区,冯某被关押在乙市 D 区。2009 年 9 月齐某拟向法院提起离婚,则应该向哪个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该诉讼

选项:

A.甲市A区

B.乙市B区

C.乙市C区

D.乙市D区

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1、【题目】我国刑事审判模式正处于由职权主义走向控辩式的改革过程之中,2012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中,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这个趋势?()

选项:

A.扩大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B.延长第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

C.允许法院强制证人出庭作证

D.增设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答案:

C

解析:

【考点】刑事审判模式

【解析】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又称审问式审判模式,是指法官在审判程序中居于主导和控制地位,而限制控辩双方积极性的审判模式。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又称对抗式诉讼模式,是指法官(陪审团)居于中立且被动的裁判者地位,法庭审判的实行由控方的举证和辩方的反驳共同推动和控制的一种审判模式。两种审判模式之间具有相互对立性,但二战以后,两种审判模式出现相互融合、相互借鉴定吸收的发展趋势。

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刑事审判模式表现强超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特点。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审判模式实行了重大改革,大量吸收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对抗式诉讼模式因素,但仍然保留了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基本框架。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沿着控、辩对抗式庭审改革方向取得一些新的进展。如进一步强化辩护职能,改革辩护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了强制辩护的适用范围,强化了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申请调取证据权、申请回避权以及保守职业秘密权等执业权利,规定辩护人有权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能够在法庭上就定罪、量刑问题实行辩论;完善证据制度,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和证人作证补偿制度,同时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强化审判中心职能,扩大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增设公诉案件当事人刑事和解程序;解决审判实际需要,延长第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超过三个月。上述审判程序制度的改革都是控、辩式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C项当选。四个选项中除C项对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改革的表述不准确外,A、B、D项都是我国刑事审判控辩式改革的内容,所以,准确选项为C项。

1、【题目】甲深夜盗窃5万元财物,在离现场1公里的偏僻路段遇到乙。乙见甲形迹可疑,紧拽住甲,要甲给5000元才能走,否则就报警。甲见无法脱身,顺手一拳打中乙左眼,致其眼部受到轻伤,甲乘机离去。关于甲伤害乙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B.构成故意伤害罪

C.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D.系过失致人轻伤,不构成犯罪

答案:

C

解析: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可知,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条件是“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且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本题中,甲在离开现场1公里以外的地方才实施暴力,不是当场实施暴力,不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另外,乙见甲形迹可疑,紧拽住甲,要甲给5,000元才能走,否则就报警,乙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因而甲将乙打成轻伤构成正当防卫。

1、【题目】甲恳求国有公司财务主管乙,从单位挪用10万元供他炒股,并将一块名表送给乙。乙做假账将10万元交与甲,甲表示尽快归还。20日后,乙用个人财产归还单位1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选项:

A.甲、乙勾结私自动用公款,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B.乙虽20日后主动归还10万元,甲、乙仍属于挪用公款罪既遂

C.乙非法收受名表,构成受贿罪

D.对乙不能以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进行数罪并罚

答案:

解析:

1、【题目】关于事实认识错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甲本欲电话诈骗乙,但拨错了号码,对接听电话的丙实施了诈骗,骗取丙大量财物。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诈骗既遂

B.甲本欲枪杀乙,但由于未能瞄准,将乙身旁的丙杀死。无论根据什么学说,甲的行为都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事前的故意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应按犯罪既遂处理

D.甲将吴某的照片交给乙,让乙杀吴,但乙误将王某当成吴某予以杀害。乙是对象错误,按照教唆犯从属于实行犯的原理,甲也是对象错误

答案:

解析:

1、【题目】某工厂仓库工作人员甲利用晚上值班的机会,在一周内三次窃取通信电缆,甲的行为属于()。

选项:

A.继续犯

B.吸收犯

C.牵连犯

D.连续犯

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1、【题目】下列选项中,依法不须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情形是:()

选项:

A.罪犯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B.因特殊情况可以不受实际执行刑期的限制决定假释的案件

C.追诉时效已过二十年,但仍然有必要追诉的案件

D.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死刑复核案件

答案:

解析:

1、【题目】乙(15周岁)在乡村公路驾驶机动车时过失将吴某撞成重伤。乙正要下车救人,坐在车上的甲(乙父)说:“别下车!前面来了许多村民,下车会有麻烦。”乙便驾车逃走,吴某因流血过多而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因乙不成立交通肇事罪,甲也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B.对甲应按交通肇事罪的间接正犯论处

C.根据司法实践,对甲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D.根据刑法规定,甲、乙均不成立犯罪

答案:

C

解析:

自2012年以来,对共同犯罪成立的主体要件,根据司法部公布的答案来看改变了传统的观点,采纳的是新观点。新观点认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与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只是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因为存在阻却责任的事由,因而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而言,是应当按照共同犯罪处理的。因此,15周岁的乙与其父亲能够成立共同犯罪。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据此可知,甲、乙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但因乙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承担刑事责任,而甲要为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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